贵网消息,遵义市桐梓县的王某和毛某没有想到,同样是“小偷小摸”的行为,在今年5月1号前,司机部门只能给予他们治安拘留或劳动教养这样较轻的处罚。5月1号《刑法修正案(八)》具体实施后,他们的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月7日,王某因入室盗窃一台价值193元电动机,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日前,毛某因在菜市场内扒窃10元钱,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早报记者采访贵州省检察院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得知,王某和毛某不仅是桐梓“入室盗窃领刑第一人”和“扒窃获刑第一人”,上述两起案件也成为贵州省宣判的首例“小额入室盗窃”和“扒窃”案件。
“补锅匠”偷了台电动机
王某是桐梓县小水乡村民,今年53岁,平时走村窜寨帮人补锅。
今年8月26号中午12点左右,王某来到小水乡石场村关岩组李某家时,见李某家中无人,便从窗口翻入室内,用补锅的工具,拆下厨房中打米机的电动机。他得手后正要离开时,被替李某看房子的村民发现,村民将王某制服,后将他交给了警方。警方经鉴定,这台电动机价值为193元。王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后被当地警方逮捕。
桐梓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工作,并迅速移送到桐梓县法院提起公诉。桐梓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只窃得财物价值193元,但他入室盗窃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一审法院依照新《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摸包儿”偷得10元钱
今年5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桐梓县娄山关镇下河坝菜市场内,毛某将他人包内的10元现金窃走。当时巡逻的民警发现后,将毛某当场抓获。
毛某扒窃金额虽然较小,但他在公共场所采取扒窃方式,窃取他人现金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日前,桐梓县检察院对毛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毛某服判,不提起上诉。
盗窃罪立案标准由500元降为1元
桐梓县检察院受理“补锅匠”王某入户盗窃的案件后,仅用1天时间就完成了审查工作,并迅速移送到桐梓县法院提起公诉。桐梓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只窃得财物价值193元,但他入室盗窃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认罪态度好,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具有酌情从轻处理的情节,一审法院依照新《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官介绍,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桐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嫌入户小额盗窃刑事案件。
桐梓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华锋介绍,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及我省执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窃价值500元以上的财物才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涉案物品价值远远低于这项标准,对王某提起公诉的依据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法规定:“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不论数额和次数,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毛某的扒窃案中,警方认为此前对于现场抓获的扒窃嫌疑人,最多只能采取行政拘留或说服教育。《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类行为认定为犯罪后,即使只盗得1元钱,也涉嫌犯罪。盗窃罪入罪门槛大大降低,增大了警方对扒窃行为的打击力度。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谌勇说,此前,贵州省还没有500元以下的盗窃案宣判为刑事案件的先例。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也表示,桐梓县法院的判决,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省宣判的首例“小额入室盗窃”和“扒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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