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歧视艾滋感染者就业有违政策
省卫生厅一位疾控专家称,其实我国有一系列反对艾滋病就业歧视的法律政策: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就医、入学、就业、婚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007年,《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职业歧视公约》。然而,位阶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仍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这明显与政策法律和我国有关立场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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