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丈夫反倒“最委屈”
在现实中,多数经过咨询的同妻,最终会因在心理上还没有做好准备而留在婚内,比如单亲母亲要承担的社会、经济压力。离婚的同妻多为没有孩子和经济独立者。一些同妻为了尽快告别旧生活,选择放弃财产甚至是孩子。
在网上为同妻进行义务咨询的律师章滕芳表示,虽然《婚姻法》规定,正常程序下,离婚受害一方可能会多一些补偿,然而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而涉及同妻离婚的现实情况却是,同妻根本无法为法庭提供有力证据,这其中包括同妻在实际的法庭对峙中,大多不会选择泄露丈夫GAY的身份。
“以丈夫是GAY的原因离婚吗?大多数人说不出口,而且几乎无法取证,很多丈夫可以对妻子承认,但在法庭上对外人承认这一点,太难。何况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并不打算放弃婚姻。”
“即使成功离婚,财产分配也是极有限的”。章滕芳称,同妻沦为“弱势”的原因,最核心的问题是立法的空白。
由于《婚姻法》中并无双方在婚前必须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规定,真正诉诸法庭时,丈夫的欺骗行为也只能通过道德来衡量。实际上,在大多数的同妻离婚案中,因为离婚大都由同妻先提出,丈夫反倒显得“最委屈”。
长期从事艾滋病与同性恋诉讼的上海律师杨绍刚表示,在这种特殊的婚姻关系里,丈夫的“出柜”行为和婚前隐瞒一般很难用法律责任的形式去追究,“这是个法律缺失问题,国内还没有考虑关于同性婚姻的相关立法。”
而比起财产和孩子,涉及同妻艾滋病感染的索赔更要复杂得多。
张北川的研究表明,在国内,男性间的性行为造成的艾滋病感染每年都在增加。因为GAY与同妻在实际生活中也可能存在性关系,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也将同妻列入艾滋病易感人群。
杨绍刚在今年6月刚刚受理完一起复杂的同妻艾滋病索赔案,其案情复杂程度和对当事人的伤害超乎常人想象。
案中,同妻文(化名)与丈夫宇(化名)婚后一年因宇无法生育而离婚,期间两人仅有三次性生活,宇一直隐瞒自己的GAY身份。再婚后的文却在产前血检中被确认为艾滋病感染者,新丈夫虽未检测到被感染,但担心自己体内有隐形病毒而提出离婚。文被确认是从前夫宇处感染艾滋病,随后,宇的GAY身份和其家人在婚前隐瞒欺骗行为也被暴露。最终法院调解,宇向文提供70万赔偿,这笔费用根本无法补偿文已近崩溃的精神——文那个已经坠地的孩子极有可能是艾滋病毒携带者。
这是个关于幸福的问题
然而,将一切问题源头都指向同性恋者,并非所有学者都能认同。
因为长期从事艾滋病学和同性恋问题研究,张北川早在2004年便开始关注同妻生存状态,他认为,同妻在经济和心理上处在弱势群体,最根本的原因仍在社会对同性恋人群的无法接纳上。
在2008年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性健康教育学》中,张北川详细论述了关于同性恋的科学成因。张北川等学者认为,同性爱也是人类性取向中的一种,除少数人在幼儿或童年期受到环境因素影响导致性取向混淆外,大部分同性恋者均为先天生物学激素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性恋者关于性取向与异性间对于情感的需求并无差异,想改变同性者的性取向,是不科学的做法。
社会对同性爱现象经历了漫长的认识历程。
欧洲中世纪,它被看成妖魔附体,直至18世纪,它仍被视为严重道德堕落所致。
19世纪末的性学主要创建者都认识到,偏爱同性不应当受到惩罚,同性恋与道德无关,属于少数人的正常现象,部分学者确认,这种现象也存在于多种哺乳动物,特别是灵长类动物,并伴有依恋行为。
1974年,美国精神病学会首先把同性爱从疾病范畴删除。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与相关问题统计分类》把同性爱从心理障碍中删除。
2001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分会在《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一书中,确认良好认同自我的同、双性爱者不再归入精神障碍,该书并废弃了“性变态”一词。
在国内,社会学者李银河一直就此问题呼吁全社会以一种包容的心态来对待这类特殊群体。
李银河认为,在极为重视传统婚姻家庭和生育的普众文化心态下,许多同性恋者不得不屈从于社会习俗和压力走向婚姻,是造成同妻现象的根本原因。
64岁的吴幼坚是国内第一位在媒体上公开支持儿子同性取向的母亲。在她看来,如果父母不能正视孩子同性恋的事实,逼迫儿女结婚生子,只会造就越来越多悲剧。
2011年11月,吴幼坚被多所大学邀请为大学生讲授同性恋问题,而她那句“其实不是同性恋的问题,这是关于什么是幸福问题”的高调言谈也随即在同性恋人群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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