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在特定条款上,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删去了一审稿中“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条款。
法本应体现公民意志,而不只单方面体现部门、个人的意志。在我看来,这顺应民意的一删,体现了立法思维上的进步,国家与公民的平等体现在制度层面,就是广纳贤言、开门立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体现出了对民意的尊重,从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起,具体之条款,其实已经比现行条款有所进步——现行条款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而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条款,实际是对于“有碍侦查”情况的限制,必须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时,才能秘密拘捕——可是,这样的限制却依然不够明确,条文中“等严重犯罪”的这个“等”字,给了相关部门较大的裁量权,可由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意解释,在个别地方就可能出现公民“被失踪”却振振有词地拿出这个“等”字的条文做掩护。当时的舆论声起,所担忧和质疑的也正是这一点。
因此,特定条文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删除,以及从删除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理念变化,可以说意义重大。我们希望,这样体察民意后的修改和进步,就像长江源的那一滴滴水珠,不断滴着,滴着,汇成溪,成河,成大江浩荡。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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