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检严查“另案处理”中有罪不究、拖延侦查等违规行为。记者3月24日获悉,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将对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3月25日《京华时报》)
“另案处理”又称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指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况。在许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经常看到判决书对于某些共同犯罪嫌疑人标明“另案处理”字样,但是,他们究竟“另案”到哪里去了,并没有下文告诉你,莫说普通百姓,便是许多法官、检察官都不清楚他们的去向。
因为,对于所谓的“另案处理”往往就是由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自行说了算。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在逃,何时被抓捕归案,这些情况都只有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自身知晓,他们并没有向检察机关及时汇报的义务。检察机关无从准确和及时得知“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和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情况,形成了一个司法监督的“真空区”。
而正是这种信息不透明,让某些侦查人员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让“另案处理”成为司法腐败的隐通道。一些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最典型的莫过于连卓钊案,作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连卓钊,事实上他早在2002年就涉及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但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甚至后来被增补为广东省政协委员,直至2008年郑少东案发才被捕。
不仅如此,“另案处理”作为司法腐败的隐通道,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当前“另案处理”的人数中,有多少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在逃而无法归案,又有多少是被放纵呢?而全国到底有多少“另案处理”案件被腐败的司法人员利用,我们不得而知。
因此,最高检与公安部适时针对“另案处理”展开专项行动,确实很有必要,可以从中发现一些逃避打击的犯罪嫌疑人,但是,这种运动式执法也存在局限性。一则是事后纠正,犯罪嫌疑人长期逃避了打击,政法机关的形象已然受损,二则是时过境迁去检查,许多事情也很难发现。要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就必须建立动态和实时的监督,比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网,所有的“另案处理”的情况必须上网,检察机关可以也必须随时检察公安机关的“另案处理”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另案处理”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必须公开原因,以后怎么处理的情况也必须及时公开。
但要做到将“另案处理”关进笼子里,还需要立法跟进。目前,法律并没有对“另案处理”如何处理和如何监督作出详细的规定,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但这一《规则》效力较低,并不能有效规范侦查机关,因此,“另案处理”在法律及时进行规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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