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韩根南) 外地来沪的胡毅伟,与已经成家的同事黎女士在工作中产生过一段“姐弟恋”,但黎后来因工作出色,被调往另一家新办企业担任要职,她考虑到如此下去,不仅会影响到家庭,而且也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利,便欲与胡毅伟结束这段关系。而此时胡堕入情网无法自拔,竟将黎骗至宾馆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奸淫。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胡毅伟有期徒刑3年8个月。
胡毅伟比黎女士小2岁,两人是同一家企业的员工,却在工作中产生了“恋情”。这段“姐弟恋”持续了约半年后,黎女士被调往另一家新办企业担任要职,她萌生了与胡毅伟断交的念头,但遭到对方的反对。
去年12月20日晚上,胡入住本市铁路上海站附近的一家宾馆房间后,通知黎见面,表示可以答应了断姐弟“恋情”。
当晚8时,黎到达后,胡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黎拒绝。后黎欲离开,双方发生争执,胡将黎按倒在床上,双手用力掐其颈部,致黎无力反抗,强行与黎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中午,胡发现黎打电话向其丈夫求助,遂上前夺走手机,再次用手掐住其颈部,致其昏迷,后又强行与黎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接到黎所在单位报警后,赴宾馆将胡抓获。
在法庭审理中,胡称自己掐黎颈部是因为与黎发生争吵,并未实施暴力,同时还认为第二次与黎发生性关系确有违背黎意志之嫌。
胡的辩护律师指出,胡与黎之间系婚外情关系,双方之间不可能发生强迫与被强迫的关系;胡的多次暴力不是为了与黎发生性关系,次日发生性关系情节较轻,建议对胡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毅伟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庭查证的事实表明,被告人不仅动手掐被害人脖子,且阻止其向丈夫求助,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能也不敢反抗,而被告人、辩护人所称实施暴力仅仅是因为争吵,并非针对强行发生性行为,亦有违常理,故对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相比普通强奸案件,情节相对较轻,可采纳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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