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提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
本报济南讯 记者杨萌报道
4月15日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二楼的一间能够容纳50余人的审判庭里座无虚席,现场除法院工作人员、原告、被告代理人外,在场旁听的几乎都是来自山东省内以及全国其它地区的记者,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场面,是由于开庭审理的是我国“专车第一案”。
今年1月7日,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人时,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下简称运管中心)工作人员查处,并被认定为利用滴滴专车软件非法运营,今年2月11日,听证会后不久,他就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但陈超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运管中心告上了法庭,4月15日,该案件开庭审理。
原告、被告争议较大
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4月15日,上午8时10分许,《证券日报》记者便来到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二楼审理“专车第一案”的审判庭中,这时已经有一些旁听者陆续到场,大部分旁听者都配带着媒体旁听证。
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步入法庭,该案件的庭审正式开始。本次庭审中,原告陈超及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中:首先,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第二,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第四,被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而双方的诉求分别是,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则对原告提出的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均予以驳斥,认为法院应该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在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依据是否充分。而被告方在庭审现场播放了执法当日的视频证据,视频中,原告陈超承认了自己从济南市八一银座广场接了两位去济南西站乘车的客人。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执法人员有逼迫和威胁的口吻,且原告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基于此,原告是否构成非法营运还有待商榷。
原告的代理律师还质疑了济南运管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对“专车”的认定存在问题,有法律歧义,以及被告认定原告行为非法营运证据是不够充分的。如果没有收费,也可以算是一件“好人好事”,不能判断为是非法营运。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执法录像中,原告陈超与乘客并不认识,乘客也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在解释与乘客关系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先说是朋友,后又说是同事。原告也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合议庭表示,也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经过将近两个半小时的审理,中午12时许,审判长提出,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并择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出租司机、专车司机
“两派”心境不同
庭上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庭外争论还在继续。记者在法庭外发现,参加旁听的人已经分为了“两派”,经过打听才知道,两方分别是济南市的出租车司机和专车司机。由于上述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群体的利益,所以,才分别有了“两派”不同的意见。
《证券日报》记者随机和出租车司机谈起这件案子时,司机师傅告诉记者,该案件的审理,在出租车司机这个群体中关注度非常高,由于专车软件的推出,使他们的收入受到了影响,“活儿越来越不好干了”,司机师傅告诉记者:“在济南,我们每月的份子钱是4000元,再加上2000元的油钱,一个月即便是拉出6000元才刚刚够持平,还不能算上修车。如果,这次审理专车那边要是赢了的话,我们的活就更不好干了。”而当记者问道,如果这次原告(陈超)起诉成功的话,对正常的出租车司机有什么影响的事,这位师傅用开玩笑的口吻对记者说:“还能怎么办,实在不行就是当专车司机得了,这样赚的还能多一些。”
据记者从当地了解到,目前,济南市的出租车大约有8000多辆,有数据显示,受到打车软件影响,2014年12月份济南出租汽车的营运数据相比2013年12月份,每车每天营业额下降33元,据此计算,驾驶员每月收入减少1000元左右;从客运量来看,2013年12月份每车每天平均营运31人/次,而2014年同期仅为24-25人/次。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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