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投资者保护 新增现金分红制
《证券法》修订草案中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系统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其中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不履行的,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现金分红不足一直是我国股市的一大难题。修订草案明确,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
根据草案,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同时,修订草案对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全面规定,明确及时、公平和简明披露要求,规定信息披露豁免和自愿披露制度,取消中期报告制度,新增季度报告制度。
减少行政许可 证券人员可“炒股”
修订草案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减少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章程重要条款,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等审批项目。
同时,为了简政放权,此次,草案明确证券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根据草案,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完成后3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编辑:唐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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