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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判考试作弊案 "枪手"考生均拘役1个月

社会新闻 京华时报 作者:张淑玲 2016-01-15 10:15:59
[摘要],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

  考生虎某、“枪手”侯某(前)在法庭上。京华时报通讯员 李森 摄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刑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及相应罚金。

  庭审现场

  硕士生替考当场被发现

  昨天上午,虎某和侯某被带入法庭。据了解,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侯某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检方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两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虎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某拘役一个月,罚款1万元;判处虎某拘役一个月,罚款8000元。

编辑: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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