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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租赁型保障房验收后3月内要配租 租期不超3年

综合新闻 三秦网 作者:王嘉 2016-03-12 07:23:01
[摘要]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5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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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嘉通讯员马璇)来自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消息,根据我省近日发布的《加强租赁型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租赁型保障房建好后多久能够入住?建设一栋租赁型保障房要多久?是否可以出售?价格怎么定……这些问题都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加快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进度,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在建设周期内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为:多层18个月、小高层24个月、高层30个月),并确保在项目竣工前6个月编制完成配租配售方案、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分配入住。

  租赁型保障房应贯彻以租为主的原则。确需出售的,应严格坚持先租后售,按照轮候次序先承租给保障对象,在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出售给承租者。出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不得超过租赁型保障房总套数的40%;出售时共有产权比例应与承购人协商确定。鼓励共有产权个人所占比例高于60%,当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未达到60%时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此外,记者了解到,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租赁型保障房出售收入和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且退出有困难的,可续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5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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