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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承认喝酒抽血未检出酒精能认定为酒驾吗?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马倩 2016-10-14 06:35:12
[摘要]7日,文景路与农兴路交口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死者家属反映,肇事司机承认酒驾但4小时后到交警队抽血,却未检测出酒精。

10月7日,西安市文景路与农兴路交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死者家属反映,肇事司机承认酒驾,但4小时后到交警队抽血,却未检测出酒精,这一结果他们难以接受。

车祸致一死两伤 宝马司机承认喝酒

10月7日凌晨,市民李先生与三位朋友一起在文景路附近吃饭。凌晨2时许,四人饭后到文景路与农兴路交口附近准备打车回家。就在四人边聊天边等车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宝马车直接撞了过来,四人中只有李先生一人没被撞倒。

李先生称,当时宝马车车速很快,根本反应不过来,被撞的三位朋友中,一位当场死亡,两人受伤,肇事司机承认自己喝酒了。事发后,他们急忙报警并将伤者送到医院。目前,一名伤势较重的朋友在唐城医院治疗,伤势较轻的朋友在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

当家属赶到现场时,死者侯某的遗体已被送到太平间。侯某的堂兄侯先生说,当时处理事故的民警告诉他,肇事司机承认酒驾,希望家属等待处理结果。可到了10月12日,民警给了他一份肇事司机的血检报告,报告显示肇事司机送检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除此之外,侯先生通过查询发现,肇事车辆已经脱审。根据交警部门网站上的查询结果看,肇事车的检验有效期为2015年12月31日,属于逾期未检验车辆。

事发4小时后肇事司机才抽血送检

对此,交警莲湖大队一负责人表示,该事故发生于10月7日凌晨2时许,民警赶到现场时,肇事司机薛某已陪同伤者去医院,民警在现场进行勘察后到医院寻找肇事司机。民警赶到医院后,薛某已离开医院,民警电话联系薛某让其到交警队处理事故,薛某于清晨6时许才到交警队。民警按程序带其抽血送检。血检过程是交警支队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的,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交警部门也无权质疑。但从事发到薛某抽血送检确实存在一段时间,薛某称这段时间他一直在单位。民警正在对薛某这段空白时间的去向进行调查。

事发时在现场的李先生证实了薛某送伤者去医院的说法。李先生说,薛某陪同伤者到西安市中心医院后,就被其家人带走了,其离开的时间是凌晨3时许,交警是在薛某离开后到医院的。

侯先生说,肇事司机明明已经承认是酒驾,而且做笔录时也是这么说的(华商报记者从警方处证实了相关说法),为何血检却没有检测出酒精,并且这一结果直接影响对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

肇事者有酒驾情节量刑时会被加刑

交通肇事者承认酒驾但血检未测出含酒精,到底能否认定为酒驾?西安一交警表示,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是根据血检报告结果来认定是否酒驾,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会遇到逃避血检的情况,如果肇事司机逃避血检,民警会进一步调查,再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进行定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交通肇事罪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为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如果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存在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另外,根据《道路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案例

肇事逃避检测被认定酒驾

交通肇事后肇事司机没有立即进行血检,事后血检未检测出酒精的已有先例。中国法院网上,记录了一起发生在我省镇巴的交通肇事案案件评析。

酒驾致人死亡抽血时从医院逃跑

被告人王某驾驶未悬挂牌照的轿车在限速30km/h路段车速达80km/h,将放学骑自行车回家的陈某撞飞致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交警带领抽血检验时从医院逃跑。次日下午3时,王某主动投案。经检测,王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酒后驾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丁某等人的证言和饭店及KTV消费单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前饮酒。

而此案在量刑上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能否认定为酒驾,增加基准刑。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虽有证据证实王某系饮酒之后驾车,但血检无酒精成分。公诉机关提交的丁某等人的证言和饭店及KTV消费单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存在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酒后驾车”事实,而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酒后驾车”事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酒驾”。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肇事者酒驾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了丁某等6人的证言、饭店及KTV消费单据,王某等人在饭店及KTV饮用的酒分别是青岛9度(500ml)32瓶和金威啤酒(320ml)9瓶。5名证人证实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和他们共同饮酒,且饮酒不少。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但是事故发生后在交警对其血检时逃跑,对于酒精检测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恶意,次日下午3时许才主动投案,酒精在人体内由于新陈代谢,检测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被告人故意逃避的行为导致对其血液检测未检测出酒精成分,综合丁某等6人的证言、饭店及KTV消费单据,可以认定王某是酒后驾车,在量刑时应增加基准刑。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实习生 马倩


编辑:张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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