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怎么确认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确认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范围的主体。
当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同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查勘。属于《条例》规定的六种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形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维修。
如何确保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安全
根据规定,工程造价由第三方专业审价机构严格把关,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参与工程验收,最后,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这些问题 或许对您有帮助
问题一:未售出的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来交?
为保证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率,确保保修期满后小区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对于已售出的房屋,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那么,对于未售出的房屋该由谁来交呢?
对此,《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入住的住宅小区,仍有部分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代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问题二:已出售的房屋是否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现实中,很多小区中已经售出的房屋,当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会发现有房屋业主或整个小区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影响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及时性,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问题三: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该如何处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靳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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