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从小被养母收养,也上了其养母户口,但其养母去世后法院裁定该女子没有继承权,原因是该女子的养母没有办理收养手续。
吴某某是一名弃婴。1993年7月吴某某出生不久,被郑州铁路局西安供销公司经销部两名职工发现。
1994年7月5日吴某某的养母吴某在西安市公证处为吴某某办理收养公证手续。1997年8月6日吴某申请请为吴某某办理户籍手续,并于1998年8月将吴某某的户口登记在吴某的名下,但吴某在为吴某某申报户口过程中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3年9月22日吴某去世,其生前有两套房产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小区。吴某去世后,其养女吴某某与其弟吴某林因协商分割吴某遗产未果。吴某将吴某林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吴某的两套房产以及吴某生前一诊所的部分收入。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吴某某的公证收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施行之后,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吴某某与被继承人吴某之间的户籍信息虽显示为养母女关系,其户口也在被继承人吴某名下,但吴某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吴某与吴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不具有被收养者的身份,其作为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告主体不适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吴某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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