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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股民委托“高手”炒股亏50万 起诉对方整自己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3-25 07:21:13
[摘要]口头委托相识多年的“高手”帮忙炒股,却因一次争执导致股票被搁置,认为“高手”故意整自己,西安股民乔志起诉对方,索赔近50万元。

  口头委托相识多年的“高手”帮忙炒股,却因一次争执导致股票被搁置,认为“高手”故意整自己,西安股民乔志起诉对方,索赔近50万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目前二审已经开庭。

  起诉理由:“高手”违反委托人的意志,恶意未卖股票

  年过五旬的乔志炒股已超过20年。十多年前,他在一交易大厅认识了何元。“他是职业炒股的,水平比较高,代理不少股民炒股。”2015年5月,乔志和何元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双方及何元代理的其他账户同进同出同一支股票,盈利给何元20%提成。

  乔志说,在口头协议达成约一个月后,他明确告知何元不要抢反弹,但对方不听,同年6月24日全仓买入锌业股份。6月28日,双方因此事在电话里发生争执。7月6日,何元告诉他,因为之前的争执,没有把他的股票卖出,代理其他人的股票在7月1日都卖了。后来,在该股反弹后,乔志要求何元高抛低吸,以尽量减损。何元判断,7月14日是高点,答应当日卖出。“可到时间,他还是没卖,第二天,我只能自己把股票卖了。”据乔志讲,他的损失高达49.8万余元!

  乔志认为,何元违反他的意志,恶意未卖他的股票,违反两人关于同进同出的约定,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于是,2016年5、6月间,他起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请求判令何元赔偿49.8万余元。

  一审判决:口头协议委托权限不明,风险分担不清

  何元辩称,买股票本身就有风险,乔志会炒股,股票下跌并不是自己导致的,属于正常现象。他没有恶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在签订口头协议后的2015年6月28日,乔志得知何元为其全仓买入锌业股份,电话质问、辱骂何元,何元因此对乔志的股票未再操作。之后,乔志向何元道歉,双方握手言和。7月9日,锌业股份开始反弹,乔志要求何元高抛低吸。连续三个涨停后,何元答应7月14日卖出乔志的股票。当日,何元判断锌业股份未达最高点,没有操作乔志的锌业股票份。7月15日,乔志自行卖出,造成实际亏损49.8万元,后两人仍有合作。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在实际履行协议中,乔志虽告知何元不要抢反弹,但却未告知不要抢反弹的时间区间,而且其委托何元操盘,技术处理应由何元决定。在因买入锌业股份发生争议后,何元虽未对乔志的股票进行操作,导致乔志不满,但乔志主动向何元道歉,何元继续为其操盘,应视为乔志对何元行为的认可。股市有风险,行情随时变,既然双方继续合作,何时买入、何时卖出,应按双方约定,不能双方都予操作。乔志能将其股票卖出,也说明双方均能操作原告股票,委托权限不明,风险分担不清。故乔志要求被告何元赔偿49.8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去年底,法院一审驳回乔志的诉讼请求。乔志不服,提出上诉。3月20日,该案二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律师提醒:委托炒股纠纷常见,不建议与个人签合同

  据了解,近年来,因委托炒股引发的纠纷不少。华商报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丰华。

  马丰华介绍,委托炒股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包括委托炒股合同本身是否有效。目前从多个案例结果来看,各地法院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做法并不一致,但总体来说,个人与个人的委托理财合同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投资者选择与具有证券经营资格且获得证监会许可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企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从个人信用度、履约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来说,也不建议与个人签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宁军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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