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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企业辞退员工被判赔偿 使用260斤硬币付执行款

滚动新闻 作者:张成龙 2017-05-15 16:22:32
[摘要]李某(已去世)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李某(已去世)是一家汽车公司的修理工。自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一直在该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且每年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5月,因李某年满60周岁,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金208元。但经李某核实,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且其在职期间从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汽车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150元,并支付其被无故扣除的工资共计1664元。

  案件受理后,长安区法院经一审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无被告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向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为6年5个月,故被告应以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向原告支付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同时,经查明,原告并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此被告应退还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的,实际未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1664元工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法院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8128元,并返还原告工资166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遗憾的是,在二审判决作出的当日,也就是2017年元宵节的前一天,刘某因病意外离世。

  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公司仍未履行,4月14日,李某的妻子王女士向长安区法院申请执行。了解到王女士丈夫的不幸遭遇后,为了尽快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逝者安息,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谢辉一点都不敢怠慢。通过法官多次耐心地释法析理,动之以情,被执行人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赔偿款和返还所扣的工资。

  由于被执行人公司性质原因,原本不多的执行案款,被包成一捆一捆的一元硬币送到法院,重达260多斤。考虑到申请人的年纪和案款的实际重量,执行法官谢辉亲自把这笔“沉甸甸的案款”送到王女士家里。

  华商记者 张成龙 通讯员 刘纯博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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