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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郊一男子转让团购房资格后反悔 买卖双方轮流换锁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6-23 15:52:53
[摘要]以1万元好处费将团购房资格转让后,却因琐事发生矛盾,卖方不愿转让,双方轮流给房子换琐,如今多年过去,房子仍然空置。

以1万元好处费将团购房资格转让后,却因琐事发生矛盾,卖方不愿转让,双方轮流给房子换琐,如今多年过去,房子仍然空置。近日,未央区法院一审认为转让协议有效。

房子交付7年仍然空置 买家起诉要求卖家配合办理过户

2007年初,陈某获得某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但苦于没钱。正巧,张某有购买该团购房的意向,通过朋友牵线,张某与陈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陈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张某支付购房款并给陈某1万元好处费等。2010年,陈某将房屋交付张某。后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明确告知陈某,房子不卖了。因为这事,两人起了争执,双方轮流给房子换锁,导致这间房子至今处于空置状态。

近日,张某起诉到未央区法院,请求确认代购协议有效、由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等。审理中,陈某妻子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以其作为共有权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告陈某也同意该意见。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根据约定,被告陈某配合办理过户系其附随义务,而涉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原告张某可在被告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书后另案主张。

法官认为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本身 应按约定诚实履约

目前,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少见,团购房组织者通常会对享有团购权利的人进行一定限制,一般为单位职工,而购房人因参与单位团购而获取相应福利或优惠。有时,因享有团购资格的人不愿购买房屋,而其他无资格的人又想购买,于是就了转让购房资格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双方对转让标的为购房资格还是房屋本身存在较大争议。“购房资格不等于房屋本身”,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法官杨金翠认为,购房资格系购房人因职工身份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性权利,而非房屋本身,转让人取得认购资格时,尚未实际取得房屋,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期待利益。结合本案,被告陈某仅获得1万元的好处费,与房屋价格相差甚远,因而可确定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是购房资格。被告取得购房资格,仅因其职工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而涉案房屋系商品房,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转让协议有效。

此外,杨金翠认为“追逐利益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原、被告因借名买房签订协议,本应按照约定诚实履约,被告却因琐事违背承诺,在案件审理中仍欲加价追逐私利,其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

西安市房价正处于不断上涨阶段,在房屋交付、过户前,出卖人坐地涨价、不予配合从而酿成纠纷屡有发生,近期法院收案中也存在不同类型的房主毁约纠纷。杨金翠提醒,不是所有的购房指标转让合同都有效,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一般认定为无效;除了转让人签字外,最好让所有共有权人签字或其出具书面同意书。此外,应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进行约定,对违约条款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房款是由转让方直接向开发商交付,交房、过户系转让方的附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转让方支付购房款、交房、过户等约定合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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