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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网购有关!收快递先验货后签字你咋看?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婧 2017-08-11 19:42:54
[摘要]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专章 是否应当增加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快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迅猛...

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快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迅猛发展,在为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消协专家梳理了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都和你的网购有关。

8月22日前向消费者征求意见

为切实履行《消法》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积极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制定工作,8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专家、律师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研讨,梳理出部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为全面反映消费者意见、表达消费者诉求,从制度层面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中消协从即日起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您可将对《征求意见稿》及我会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您认为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xa315@sohu.com ,或是邮寄至: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 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收,邮编:710054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欢迎您踊跃参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贡献智慧!

“贵重物品”如何衡量 是否用该设起征点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立总则、发展保障、经营主体、快递服务、快递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七章,没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章,是否应当增加?

二、关于保价

(一)《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议题:

1、邮政普遍服务是政府对国民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保价规则是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目的是防止邮政普遍服务企业承担过重的负担。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它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

2、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议题:

1、“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

2、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三、关于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议题:

1、快递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收件人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2、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

3、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4、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小标题)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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