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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张志杰 2017-10-30 07:44:56
[摘要]为了给子女办户口,夫妻二人耍小聪明协议离婚,还约定了财产归属问题。最终法院认定郑某欺诈成立,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条款予以撤销,二人婚后所购房屋由郑某占有使用,郑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115000元。

为了给子女办户口,夫妻二人耍小聪明协议离婚,还约定了财产归属问题。不料假戏成真,其中一方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张某与郑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为了给子女办户口,2015年7月14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两人还对子女抚养及财产进行了分配。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郑某所有,双方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套单元房归郑某所有,该单元房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

出乎张某意料的是,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复婚,郑某拒不复婚,并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复婚不成,张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到新城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请求法院认定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郑某母亲及张某母亲均证明,夫妻二人确实是为了给孩子办户口,才办理的离婚。

新城区法院开庭后,郑某经法庭多次传唤均未出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以为子女办户口,而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郑某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张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张某请求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元存款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因协议中并未约定该20万元由谁掌管,双方对此有争议但均未能举证,故对此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协议约定的一套房屋,法院查明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张某对此价款也予以认可。但鉴于该房屋系郑某娘家村上所建,故该房由郑某占有使用,郑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认定郑某欺诈成立,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条款予以撤销,二人婚后所购房屋由郑某占有使用,郑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115000元。判决后,郑某不服上诉,记者昨日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定郑某欺诈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昨日,办案法官解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采用欺诈手段,以为子女办户口为名,与原告协议离婚,并约定财产归被告所有,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终做出了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法官表示,离婚纠纷多涉及家庭亲属之间信任,婚姻关系正常时,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或约定多为口头形式;一旦离婚并引起诉讼,往往因为缺乏物证而造成举证困难,不利于法官裁判。本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改革方式,多方调查取证,查明了事实,认定欺诈成立,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撤销,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维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同时也表示,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离婚”,一旦离婚手续完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而以往案例中往往有人因耍小聪明假离婚,最终人财两空。法官建议,婚姻大事岂是儿戏,任何时候都不要为了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而假离婚。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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