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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小区业委会推选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11-11 07:10:53 编辑:杨蓓蕾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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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办法”是行政指导行为,不具强制约束力

华商报:“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办法”是什么性质?该如何看待?

何志恒:业主大会筹备组只是个临时性组织,“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办法”的本质,是街道办代表大家制定一个能被多数业主认可并接受的临时约定,它的基础和前提是要能代表多数业主的合法利益。所以,如何顺应民意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又有利多数业主意愿的办法,是问题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街道办起到的主要是召集人、协调人的作用。在北京市,作为筹备组组长的街办工作人员,是没有表决权的。

许瑛: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过程中,《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须要制定并且要经公示通过的文件,主要是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这三个文件。街道办可以制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办法,只是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制定的条款就违反了法律。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由自荐、推荐和提名推选产生,如果超出规定的筹备组业主代表名额,按业主推选的票数多少来决定。对于参与推选筹备组业主代表的业主人数比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韩朝泽:《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规定是:“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除此之外,不能另外创设条件。韦曲街道办作出的推选办法中,部分条款超出了这些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减损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而限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候选人条件的行为则涉嫌滥用职权。

吴江涛:《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中规定,街道办应“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所以,街道办制定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推选办法的性质,只是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相对人具有选择的条件。也就是说,业主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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