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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为投资买新车放到租赁公司 钱没挣着车更难要回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苗巧颖 2018-05-17 08:13:03
[摘要]“买辆新车放租赁公司,三年回本买车钱,最后租赁公司还回购车”……55岁的王师傅看村里人都这么投资,也跟着这么干了。

  “买辆新车放租赁公司,三年回本买车钱,最后租赁公司还回购车”……55岁的王师傅看村里人都这么投资,也跟着这么干了。如今,三年过去了,投资在车上的钱没完全回本,被回购更是无法兑现,更让王师傅着急的是,现在车都难要回。

  买辆新车托管到汽车租赁公司经营

  王师傅是临潼区斜口街办窑村人。2013年10月,王师傅得知村里不少人有新的赚钱门路,那就是投资买车,这车买来可不是自己开,而是委托租赁公司经营,每个月不仅给返钱,最后车还可以被租赁公司回购。

  王师傅说,他当时就心动了,去了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博盛公司)设在临潼斜口的门店了解情况,同年10月31日,他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西安幸福南路的一家汽车店,花了10万余元买了辆别克凯越,“按照约定,车的保险费、上牌费、装修费全是我出,还有安装的GPS系统,总共花了这么多钱。”王师傅告诉华商报记者,车他都没看,就是陪着去交了钱,办了手续,提车也是博盛公司的人去提的,然后和博盛公司签了一份《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按照合同,他每月能获得2322元的租金,“托管三年,这个钱总共支付36个月,算下来就是我买车的裸价,也就是他们所说的返车钱,而我们真正挣钱是36个月以后,他们回购车的时候。”

  合同中明确,汽车托管期满时,博盛公司按托管汽车裸车价格的95%回购……“但2016年10月底委托经营结束后,他们却再不提回购车的事情。”

  王师傅说,经过多次沟通,2017年6月,该公司和他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78670元,博盛公司分期支付给王师傅,并付有月息,待还款结束,王师傅需将该车的产权过户给博盛公司。王师傅说,但对方至今都没有履行,目前连该公司的负责人都找不到了。

  到租赁公司讨说法却难寻负责人

  15日,王师傅来到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荣禾云图的博盛公司,却难见负责人。

  和王师傅一起来维权的还有乡党董亚稀。董亚稀和王师傅的情况一样。他们先到博盛公司,没找到负责人,又和从渭南、汉中、宝鸡等地赶来的很多投资者一起前往公安雁塔分局经侦大队报警,也没结果。

  华商报记者在董亚稀提供的《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上看到,她于2014年9月29日将车托管给这家公司的,同样是别克凯越,裸车总价为77600元,托管同样是三年。和王师傅不同的是,她的车在托管结束后,该合同约定的回购价为裸车价的85%。董亚稀说,不管多少,现在三年的委托经营结束了,目前裸车钱回来了,但加上两年的保险和装潢费用,等于还亏着。王师傅当初的投资钱也没有完全回来,现在想要回车,压根找不到车。

  15日,华商报记者先后拨打了该公司的三位负责人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法接通,再拨打该单位的全国客服热线,当语音转到陕西时便传来关机的提示音。

  >>律师观点

  是否诱骗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如果博盛公司与车主签订《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是为了经营,且博盛公司资质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博盛公司未按时给付租金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车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请求博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博盛公司拒绝履行,车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

  如果博盛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只不过是以合同作为幌子,从而诱骗车主陷入错误认识,博盛公司这种行为则涉嫌合同诈骗,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鉴别该公司是否以合同作为幌子从而诱骗车主,那就需要公安机关调查了。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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