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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枪杀他人改名换姓隐匿14年 被抓后牵出案中案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2018-06-15 13:06:37
[摘要]1998年8月,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宋亚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285.39元;被告人关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95.13元;被告人王起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57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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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法院的判决书。

  龙江县法院的判决书。

  范玉珍解释说,之所以出具刑事谅解书,是因为付品一年纪大了,他儿子代替他来道歉,说不想看到父亲老死在监狱,“所以我就原谅了他,但我原谅的只是他的个人行为”。

  5月22日,付品一的妻子在电话里说,付品一今年70岁,身体一直不好,患有脑血栓,脑子糊涂,听力也不行,“我们家已为此付出了代价,不想再受到外界的任何打扰”。

  “国家赔偿”

  2017年3月,范玉珍向龙江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一百七十多万元。

  两个月后,龙江县公安局出具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称,付品一的犯罪行为没有对王起德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害人亲属范玉珍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范围。

  龙江县公安机关决定:不予国家赔偿。

  范玉珍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7年7月6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江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2017年9月26日,范玉珍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龙江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撤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龙江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赔偿2285041.70元。

  龙江县人民法院称:原告范玉珍主张的赔偿因追逃线索而产生的务工损失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法院对宋亚宏、关健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赔偿义务人主体明确,赔偿数额确定。原告没有得到赔偿义务人的实际赔偿,不是被告机关户口迁移行为直接导致,没有得到赔偿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017年12月29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违法。法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混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法律,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代替行政赔偿复议决定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决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无重做必要。

  龙江县法院驳回了范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玉珍随后上诉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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