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中院的判决书。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彭新林看来,《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国家赔偿”遵循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原告追凶、上访造成的费用,以及没有得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都不属于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栗红分析说,民警迁移户口的行为,尽管客观上导致了受害者家属“追凶”成本的增加和精神伤害,但不属于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对受害者家属的侵害和损失,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013年4月29日,周洪仁突发心悸猝死。范玉珍觉得,丈夫周洪仁内向,儿子死后,更是什么事都往心里憋。就在他猝死的前两天,他们接到了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的电话,说王起德当年持龙江县公安局出具的迁移证到山东省临邑县落户。
范玉珍说,儿子周恩义被害后,凶手逃亡了14年,对她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物质损失,她对判决不服。
彭新林解释说,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
他建议,在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
范玉珍告诉记者,近几年,龙江县法院每年会给她发放一万到两万的救助款。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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