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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与签订协议约定日期不符 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华商记者 宁军 2018-08-22 19:16:32
[摘要]开发商刊登公告催促客户在2015年6月2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前一位购房者的协议约定时间却在7月底。

  开发商刊登公告催促客户在2015年6月2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此前一位购房者的协议约定时间却在7月底。因未能签订合同,购房者将开发商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双赔返还定金。

  支付5万元定金 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15年6月5日,陈先生准备购买环城南路某小区一套约190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当天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200余万元,定金5万元,开发商于同年7月31日前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他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签订。怀疑开发商一房两卖,陈先生起诉至碑林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开发商双倍返还购买房屋定金10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由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7月31号之前交纳剩余款项,属原告违约,故定金不予返还,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对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法院认定:2015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购房者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如原告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内签订合同,视为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协议,将房屋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

  同年6月13日,房地产公司刊登公告,催促6月13日前签订购房协议书的客户,应于6月20日前前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未能在上述日期内签订,客户自行负担法律责任。后涉案房屋被开发商另行出卖。

  未能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 开发商双倍返还10万元

  碑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协议书中原告所购房屋,已由房地产公司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双方协议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于法有据。原告为购房所缴纳定金,系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双方未如约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承担原告有过错造成的不能签约的举证责任。被告所提交的公告证据,因公告中要求客户在2015年6月2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通知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约定的2015年7月31日的日期冲突,系被告单方行为,对原告并无约束力,故该公告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

  综上,被告未履行双方协议义务,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合同定金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予以解除,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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