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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62岁“养护工”清扫道路时脑出血身亡 家属维权6年未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9-07 08:21:11 编辑:王玮玮 作者:唐保虎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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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若有事实性劳动关系

人社局可直接认定

那么,工伤认定是否须先做劳动关系仲裁,蒲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公室一负责人解释,若人社局认为有事实性劳动关系会直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才会到仲裁机构作劳动关系仲裁。

该负责人表示,唐女士并未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做过劳动关系仲裁,但仲裁院根据渭南市人社局2015年的380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月8日作出了劳动仲裁判决书,认定唐女士丈夫是“因公死亡”。但法院随后撤销了380号工伤认定,所以劳动仲裁判决书也无效了。

律师

不提供新证据也能做工伤认定

蒲城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原养护公司的承包协议解释为临时雇佣关系,对此,赵良善表示,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临时雇佣关系其实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和处罚,相对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受用人单位严格管理的,而张先生的工作的确也受当时养护公司比较严格的管理,因此,双方不应是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那么,临时雇佣关系的说法自然也不成立。

而对于蒲城县人社局称须做劳动关系仲裁才能出工伤认定书的说法,赵良善说,人社局这种说法不合理,法院要求对双方劳动关系在认定书中进行体现,若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可用之前的协议书、工资表等原有证据在认定书中进行陈述说明,说明双方是否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也可是去做劳动关系仲裁,“并不是只有劳动仲裁一个途径可以证明有劳动关系。”

对于法院两次撤销工伤认定,赵良善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依据相关证据,并不是一定要在工伤认定书中进行体现才能确认。若法院要求在工伤认定书中进行描述或辨析,也是可以的,并不违背相关政策法规。

赵良善还表示,不管现在人社局对工伤进行认定或不认定,应该给家属一个结论或证明,家属的维权路才能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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