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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西安 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西安新闻 陕西头条 2018-09-14 15:30:22
[摘要]今天(9月14日)下午,西安市房管局召开住房供给侧改革通气会,发布《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共有产权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声明。

  属于各类人才的申请人应提供人才认定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职在岗证明、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轮候与公开摇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销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销售。销售程序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销售通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房源数量、销售均价、产权份额、项目基本情况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资格审核表到规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登记平台办理购房登记报名手续。登记报名数少于等于房源套数200%的,按登记实际人数摇号;登记报名人数多于房源套数200%的,按购房资格批准时间顺序进行排序,参加摇号人数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200%。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并予以公示。

  (四)申请人按摇号顺序选房,放弃选购的,按顺序递补。

  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公开摇号选房后一定时期内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剩余房源可作为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的长租公寓使用,也可由代持机构回购后作为政府人才公寓使用。

  第五章 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实行差异化管理,单个项目的购房人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销售时间节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市场评估价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物价等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政府产权份额实行有偿使用,购房人按照市场评估租金的70%向代持机构缴纳租金。市场评估租金实行动态管理,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夫妻双方)应与代持机构、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购买的产权份额、租金标准、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代持机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注记共有人、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二十四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担,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的(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计算,以下同),购房人不得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同意,由代持机构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并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可按届时市场价格转让所持房屋产权份额,代持机构拥有优先购买权,并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与购房人按产权份额分割销售收益,相关交易环节税费按产权份额各自负担。

  第二十七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可按届时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的房屋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和同住人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

  第三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用于抵押。其中,代持机构抵押融资只能专项用于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高端人才公寓、长租公寓的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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