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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西安 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西安新闻 陕西头条 2018-09-14 15:30:22
[摘要]今天(9月14日)下午,西安市房管局召开住房供给侧改革通气会,发布《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和人员销售共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执法监察部门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责令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的1.2倍补缴差价。不能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且拒不补缴差价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其再次从事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资格,提交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如发现违规代理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代理共有产权住房的转让、出租等业务,如发现违规代理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并提请相关部门计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档案。已取得购房资格但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取消购房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已购买并入住的,由代持机构责令腾退房屋,收取住房占用期间的市场租金,不能腾退的,按销售时间节点市场评估价的1.2倍向代持机构补缴差价款,退出保障。

  第三十四条 购房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且拒不按代持机构要求改正的,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相关部门计入个人社会诚信体系档案。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摇号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西咸新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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