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业主不能拒缴公摊电费
既然疑惑这么多,那么在没弄清楚之前业主可以拒缴公摊电费吗?
首先记者在国务院于2003年发布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看到有关维护公共设施正常运转的介绍,在第四十五条中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最终由用户承担,但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路灯、景观喷泉等)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除了以上,《物业管理条例》还列出了物业服务包括的部分,但是其中并没有对公摊电费作出解释,只是说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随后记者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看到,“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所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公摊费用。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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