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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写女友名分手“钱房两空”?法官:男方须收集购房证据

西安新闻 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晴悦 2019-04-22 08:12:23
[摘要]如果该房屋系小陈的个人出资,如认定为赠与小马,则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该房屋仍为小陈的个人财产。

  当今社会,不少未婚男青年都会选择在婚前准备房产。不少女孩为了在婚姻当中追求安全感,则会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那么,谁的名字在房产证上,房子就是谁的吗?

  昨天,三秦都市报记者根据市民小陈近期遇到的类似烦恼,邀请到法官和律师说法论理。

  案例:买房写女友名 分手后男方犯难

  小陈是江苏人,一年前与西安女孩小马相识相恋,4个月后便向其成功求婚。

  结婚的事提上日程,两人也很快谈到了买车买房,构筑小家。小陈称,自己家建议他和小马先领证,再买房。小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先买房。为了表达诚意,小陈后来未再做过多纠结,花81万元在位于西安东二环石家街附近的一个小区买了一套93平方米的二手房。这套房子,女友小马一分钱没花,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小陈介绍,这是因为自己没有西安户口,没买房名额,而女友小马有。也正因为这样,当时在买房写谁名字这件事上,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可房子买完后不久,两人却争吵不断,感情持续降温。

  小陈称,买房后,女方家又提了彩礼、换房、买车等各种要求。结婚证也是领得一波三折,几次都没成。后来矛盾升级,两人干脆分了手。可这时,问题出现了——房子的首付和月供一直是小陈在出钱,名字却是前女友小马的。

  小陈表示,小马称愿意将房子过户给他。但根据买卖二手房的相关政策,这套房子要等到两年以后才能过户,自己担心两年后出什么风险,要求小马写份承诺书,可小马不愿意。目前,这套房子被小马租了出去,自己又很难联系到小马本人。他不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只能将其起诉到了辖区法院。

  律师:未婚买房最好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买房时写的女友名,两人分手是否就意味着“钱房两空”?针对此事,昨天,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和西安市政法系统一位王姓法官。

  赵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来看,本事件中,房屋的购买发生在小陈与其女朋友小马结婚之前,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非共同财产。虽然房管局产权登记中心登记的房主是小马,但是,该房屋系小陈为结婚而为小马购买的。如果房屋系小陈的父母出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直接认定为小陈父母对小陈的赠与,应视为小陈的个人财产,可将房屋房主变更为小陈。如果该房屋系小陈的个人出资,如认定为赠与小马,则属于附加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该房屋仍为小陈的个人财产。即使该房屋的名不能变更为小陈,小陈依然有向小马主张债务的权利。

  针对此纠纷,赵律师建议,小陈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将房屋的所有权人名字变更为自己。但是在诉讼中,小陈需搜集并提交交付房款及按揭款的凭证,取款及转款凭证。

  赵良善律师提醒,年轻人在未结婚之前买房时,房屋最好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或者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婚前的财产予以书面约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法官:最好能签订明确的协议

  王姓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陈作为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小马返还自己的财产。二人可以先就此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小陈必须收集全部的购房证据。法官提醒:结婚前,市民给付大额财产,一定要谨慎,为防止上述维权窘境的发生,在给付大额财产时,最好能签订明确的协议。 记者 张晴悦


来源:陕西传媒网-三秦都市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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