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晚10时许,市民王女士牵其所有的香槟色巨型贵宾犬小区内遛狗时,一辆轿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出小区,因小区内昏暗,面对车辆较强的灯光,该犬撞到该车,导致该犬骨折。随后,该犬在宠物诊所治疗,花费医疗费6004元。
2018年11月13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主金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女士将车主金先生起诉至法院。
被告金先生辩称,被告车辆头部已经经过,是原告的狗撞到被告车门上,是原告没有栓狗导致的,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作为饲养狗的主人,对狗应当尽到基本的看管、约束义务。事发地为小区的出入口,道路系为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所设,原告虽牵着狗,但在车辆通过时,未能把控好狗绳对狗采取有效的看管措施,致其与往来的车辆发生事故,其应当承担本案的大部分责任。鉴于当时的环境(夜晚,小区昏暗),被告在行车时亦应当负相应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本院确定由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自身承担60%的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宠物犬医疗费2401.6元。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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