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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水泥企业同时涨价 省市场监管局:存违反《反垄断法》可能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9-05-25 07:08:29
[摘要]5月22日,华商报A04版报道陕西多家水泥企业两年内同时涨价13次,涉嫌垄断。昨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多家水泥企业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幅度上涨价格,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5月22日,华商报A04版报道陕西多家水泥企业两年内同时涨价13次,涉嫌垄断。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昨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多家水泥企业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幅度上涨价格,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

  昨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处就华商报记者问及的两个问题给出书面回复。

  华商报:陕西省水泥协会5家会员企业在同一时间发出调价通知,且涨幅相同,甚至在措辞上一致,在变更商品价格上具有协同行为,是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如果水泥企业在同一时间按照同一幅度上涨价格,从行为的外在表现看,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欢迎社会各界通过该局12315热线提供线索证据或投诉举报有关问题。

  华商报:根据陕西省水泥协会介绍,这5家会员企业及其下属工厂,承担着全省水泥制品生产。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垄断行业联手涨价,有哪些举措?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水泥企业涨价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早在2017年,原省物价局就对此开展过初步的调查摸排,并于2017年7月针对我省水泥企业召开提醒告诫会,要求水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目前该局针对此问题也正在积极开展线索搜集工作,适时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议,告诫建材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建材领域反垄断执法工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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