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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怀孕小产休病产假 被单位调岗“降薪”延发工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24 11:25:29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赵瑞利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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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一:延期发工资不合法 调岗需要考核协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本事件中,如果女职员确实是在怀孕期,不能因填写请病假而否定怀孕期,即只要是在怀孕期内,用人单位就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不合法。

针对工资标准,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衡量。

此外,工资发放应按月发放,而不是积攒数月一块儿发放,否则,就属于延期发放工资,亦属不合法。

如果女职员确实不能胜任某职务,需要经过严格程序,需要有合法的公司规章可遵循,且需要绩效考核表作为证据,同时需双方协商才可降职,因为职务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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