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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子怀孕小产休病产假 被单位调岗“降薪”延发工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7-24 11:25:29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赵瑞利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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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产假期间应享受所有和出勤相关的待遇

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猛介绍,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病假工资按照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则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

张猛说,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于劳动者工资构成可能既包含固定工资(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又包含浮动工资(如业务提成、绩效工资),因此,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实际支付标准需要仲裁员或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认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受劳动法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可根据怀孕周数享受相应的产假,产假期间应按照出勤对待,并可享受与出勤相关的各项工资及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调岗原则上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造成劳动关系解除,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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