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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看看发生在西安的这个案例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8-25 07:16:31
[摘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案例三

  微信借款2万不还

  虽没借条但微信上各种交流足以证明

  陈某、邱某是同乡,两人关系较好。

  2017年1月16日,邱某通过微信向陈某借款,“有个项目急需签约,找你周转两三万,22号给你。”于是,陈某通过建行网银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邱某共计支付了2万元。邱某微信回复道:“收到收到,感谢了,过几天给你。”

  1月22日后,陈某多次向邱某催款,但邱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因邱某迟迟不肯还款,陈某遂将邱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邱某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其与原告在微信上的交流足以构成借贷合意,在原告向其支付2万元借款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被告邱某应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判决被告邱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2100元。

  案例四

  仅有微信转账截图

  无法证明借贷关系败诉

  据《检察日报》报道,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电话告诉唐某,称父亲生病了,需要支付住院费,向唐某借5000元。唐某迅速在微信上转账5000元给俞某。因为说好只周转十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欠条。但一个月过去了,俞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但俞某一口否认。

  由于俞某没有欠条,唐某只好将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唐某没有向被告俞某提供手机转账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显示的接收者“随风”就是被告俞某。

  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支招

  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微信证据?

  在使用微信进行交易、转账时,应该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取证呢?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妮建议,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避免因清理手机内存时不小心删除微信聊天记录导致聊天内容的灭失;注意聊天内容的连贯性,若涉及语音信息,一定要保存原始语音。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刘海洋建议: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专家说法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难题?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实用性问题,以微信证据为代表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微信证据认定存在哪些难题、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微信证据,华商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方面的专家。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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