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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看看发生在西安的这个案例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8-25 07:16:31
[摘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将微信作为证据案例涨幅大

  大数据统计

  6年翻2000倍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刘海洋介绍,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性法律地位;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诉讼案件大数据统计中,审判程序中将微信作为证据的案例,从2013年的每年20余件到2018年的每年4万多件,显示着微信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已被民事审判程序广泛使用。

  刘海洋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内容和可操作性较为粗陋,对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微信证据的运用,有待进一步加强。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初,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从刑事程序法层面,规范且丰富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

  主体、内容、真实性

  微信证据认定存在三大难题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张妮认为,微信证据认定中的难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主体认定难。微信没有实现实名制,有的微信账号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登录,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使用者真名,故微信使用者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没有联系。

  其次,内容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依靠的核心证据是原始书证,有纠纷涉及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等,真假容易甄别。相比书证,微信证据的内容在认定中困难得多。

  第三,内容片段性,导致无法认定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微信证据不像书证那样,能完整反映出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在无法恢复完整的聊天内容的情况下,相关的聊天内容在没有旁证印证时,无法让法官采信。

  张妮认为,解决微信证据认定难点也有有效的办法。比如,利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准确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在微信尚未实名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来证明使用者是否为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来确定当事人的关联性。

  张妮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电子数据证据相比纸质书证,最大的缺陷就是它的开放性、不稳定性容易导致其被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伪造或者删改”,法院可以通过微信的运营商进行查询,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技术帮助,为微信使用者提供客观的证明,以此证明该证据是真实的,但流程依然比较复杂。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鉴定规则是相当必要的,这是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单独证据使用的最佳方式。

  张海洋认为,由于微信存在着内容易过期失效、任一主体可以单方蓄意删减、举证一方当事人可以断章取义式地截图、利用技术软件可后台篡改具体内容等现实特性,所以微信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方面的认定上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实践中,微信证据作为原始证据,最佳状态是能够结合其他的电子数据证据和其他类型的民事证据来印证使用,这才能最大限度地达成让法院认可的目的。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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