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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看看发生在西安的这个案例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9-08-25 07:16:31
[摘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交易等越来越普遍,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大量案例表明,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截个图是远远不够的。

  最高法发布“微信”作为证据的

  裁判规则及5个典型案例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及5个典型案例。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要旨:在庭审中,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当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及电话号码并点击该号码,拨打后为申请人的手机号码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微信号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

  3. 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李康诉王苗苗、王灿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5.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该如何采用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案例一

  无法证明聊天截图另一方是被告

  原告撤诉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微信聊天证据的借款纠纷案。

  王刚(化名)诉称,2017年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2018年,陆陆续续还了一些,还有1万余元未还。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办案法官杨宁介绍,能够被作为证据采信,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只有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聊天界面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关联性上,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相关联。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二

  未签劳动合同

  聊天记录及朋友圈证据助讨薪

  2018年6月,苏某等4人先后入职长春某公司,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五险一金。同年9月14日以后,公司放假,却对拖欠4人工资的问题只字不提。多次讨薪无果后,4人找到当地仲裁委申请裁决被驳回,后找到吉林省总工会求助。

  吉林省总工会律师发现,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但在其中一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找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表,以及该职工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聊天记录、一起工作的照片、小视频等资料。为了找到企业正在放假的证据,律师又指导这4人到公司现场取证,录制视频资料。

  苏某等4人起诉,申请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具体的劳动期限,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放假期间最低生活费共计4万余元。法院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今年2月,法院判决支持4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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