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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重疾险套路多 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9-10-23 18:00:56
[摘要]有关保险公司及行业越来越多问题被曝出,其中比较集中问题是,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理赔之后单方解除合同。

   华商报10月21日B02、B03版的《重大疾病保险套路调查》报道刊发之后,有关保险公司及行业越来越多问题被曝出,其中比较集中问题是,保险公司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理赔之后单方解除合同。

  2018年3月19日,西安市民赵先生经不住太平洋保险公司长安区业务员游说,给全家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分红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2017版)”三个险种。

  今年2月份,赵先生突感身体不适,入院治疗时被诊断为“膀胱肿瘤”。当时还庆幸买保险有保障,但出院后按照该保险公司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及原先签订保险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该公司给予两笔共计20.7万元费用之后,单方面宣布原先签订保险合同自动终止,而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等原件并未退回。

  在近日线索征集中,又有多位承保人反映也有类似问题。西安市民张女士的遭遇和赵先生如出一辙,她表示,因对保险公司理赔不满意,但预起诉时发现手上没有证据。

  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表示,保险公司不能以理赔名义拿走承保人原件。因为合同是双方签订的,那么合同的签署方肯定有权持有原件,另外一方无权收走。而且宣布合同终止,只是保险公司单方宣布的,合同是否能够终止,还要依据合同的约定。

  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雷应利认为,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持有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因“理赔需要”收走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若承保人对理赔金额有异议需要起诉的话,可以拿上除保险合同外的所有相关证据(比如:投保单、保费打款凭证、理赔收款凭证等)向法院举证,可以给受理法院申请向保险公司调取保险合同这个证据。

  你遭遇过哪些保险陷阱?你是否有过保险拒赔的经历?华商报今天继续征集保险理赔难线索,让我们向侵害投保人权益的行为说不,共同努力推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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