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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大货车司机恶意倾倒建筑垃圾 被路人逼停后继续逃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9-07 09:55:40
[摘要]道路抛撒、恶意倾倒,一直困扰着道路保洁工作,是道路路容路貌提升的难题。特别是在公路上,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给安全出行带来巨大隐患。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道路抛撒、恶意倾倒,一直困扰着道路保洁工作,是道路路容路貌提升的难题。特别是在公路上,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给安全出行带来巨大隐患。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大货车,趁无人之机,将一车建筑垃圾倾倒于省道208线K50+400米处,垃圾约有30立方米左右,占据半幅路面。被告人王某在倒垃圾时被行人周某、焦某发现并追踪逼停垃圾车的情况下,让他的司机驾驶垃圾车继续逃跑,自己驾驶小轿车逃跑。经鉴定:2019年11月5日,王某驾车倾倒在省道208线上的垃圾对车辆行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车辆通过垃圾堆时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及损坏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共赔偿垃圾清运费492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7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在接受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2月因犯罪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将自己运送的垃圾倾倒于交通道路上,足以致使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损坏的危险,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道路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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