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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一男子在出租房里伪造货币 获刑三年六个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9-11 09:47:03
[摘要]2019年9月,蓝田男子马某租赁西安市长安区某村宾馆居住,并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在该房间内伪造货币。

  2019年9月,蓝田男子马某租赁西安市长安区某村宾馆居住,并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在该房间内伪造货币。

  同年11月3日至5日,马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欲伪造货币向宋某某贩卖,期间二人相约在河南省三门峡市见面会合,马某将其伪造的一沓面值为20元、10元、5元人民币向宋某某展示后,放置在宋某某驾驶的轿车手扶箱内,二人一起驾驶该车返回西安。

  2019年11月7日,民警根据线索将马某抓获,并在其租住房间内现场查获面值为20元人民币38张(其中37张为每张两枚面值为20元人民币,未裁剪)金额计1500元、面值为10元人民币5张金额计50元,以及打印机、电脑、假币电子模版等作案工具。同日,民警将宋某某抓获,并在其车内查获面值为20元人民币30张,面值为10元人民币37张,面值为5元人民币6张,以上面值共计10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真伪鉴定:以上查获的货币均为假币。

  雁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伪造货币面值总计2550元,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马旭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伪造的货币面值不大,且部分货币为半成品,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故辩护人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马旭依法可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作案工具打印机、电脑、假币电子模板各一套及伪造的面值为2550元人民币均依法予以没收。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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