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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城管人员独自巡查时被打成轻伤 打人食客被批捕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09-23 10:33:52
[摘要]华商报记者从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批准逮捕了一起食客打伤城管执法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

  华商报记者从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批准逮捕了一起食客打伤城管执法人员的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7月16日晚上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与朋友雷某、林某某三人喝完酒后,来到广场附近马路边一处占道经营的卖串串地摊上吃东西,这时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王某某独自一人(未穿制服)巡查时见状让摊贩离开,并让张某等人不要吃了,张某拒绝离开并因此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撕扯中张某用拳头在王某某的头部、面部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双眼挫伤为轻微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说,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妨害公务罪。首先,被害人王某某作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的摊位时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殴打,王某某当时虽然说明了自己系城管,但是只身一人未穿着制服,且未出示工作证件,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十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规定: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故王某某的执法行为系不合法的,客观上无法使犯罪嫌疑人张某达到其殴打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心确信,无法认定张某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劝离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在撕扯中张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的头部和面部,致使发生轻伤的结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说,“摆地摊”是疫情下拉推动经济复苏的刚需,但是放开地摊经济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城市管理也不可缺位,规范的管理才能引导“地摊经济”持续释放活力,但是作为城市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同时,任何公民切记遇事千万不要慌、不要急、不要动手,暴力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却会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冯小霞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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