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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3岁男孩因沉迷手机不惜节省伙食费购买 商家已退还费用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1-06-10 18:21:00
[摘要]王女士住在西安市丈八北路,儿子今年13岁,上初一。从小,他们就严控孩子手机使用的时间,无奈的是,孩子会偷偷去自己买手机。

  13岁儿子痴迷手机,这让她头疼不已。

  王女士住在西安市丈八北路,儿子今年13岁,上初一。从小,他们就严控孩子手机使用的时间,无奈的是,孩子会偷偷去自己买手机。她最早是2020年发现的,那时,孩子12岁、上六年级,买过一部价格为1299元的手机,被发现后,孩子说,是在小区南门一家店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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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找上门,说明情况后,店家退了手机。可她没想到的是,6月7日晚8时许,李女士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孩子脱外套时,掉出一部手机,追问下才知道,5日,孩子买了部200多元的二手手机,买回去觉得不好用,第二天去店里加了100元换了部手机。

  王女士说,在20多天前,孩子还买过一部手机,被他爸发现后当场摔坏。

  也就是说,在短短一个月左右时间,孩子先后买过三部手机,而销售方,依然是最早购买手机的那家门店。经过追问,孩子说,自己买手机的钱,是从平日里的饭钱中省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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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孩子晚上偷偷玩手机,白天困得睡不醒,饭也不好好吃,经常头晕不舒服,我们的管教是一部分,但店家把手机出售给孩子,也存在问题,”王女士说,尤其是她还专门去找过店家,拜托别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

  6月10日上午,王女士再次前往这家店铺,老板郑先生承认的确给孩子售卖了手机,对此深表歉意。他解释说,第一次孩子说父母在国外,想和父母联系,就出售了。后来几次出售手机,的确不合适。经过协商,郑先生将819元手机费用退还给了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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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高瑾说,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需要经过其家长同意或追认,或者从事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消费行为才是有效的。

  实习记者 姚冰玖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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