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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新生 咸阳男子在矫正期间考上大学

原点周刊 长江日报 2016-07-04 06:56:14

  >>专家观点

  应加快发展

  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张绍彦多年来一直研究社区矫正课题。7月2日,他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称,社区矫正是社会防卫体系非常重要的方式,他已多次呼吁建议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增加非监禁的社区刑或社区矫正刑。

  张绍彦认为,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替代监禁刑的措施,是为了降低监禁率,降低国家和社会的成本。但在现实社会中,监禁刑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狱适应症”,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生活,而社区矫正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这种恶性循环。

  张绍彦在他的多篇文章中谈到,社区矫正应该是一种养成、规训、训诫,是一种应由非政府力量具体实施的刑罚执行方式。他的观点是,政府在这项工作中应该是行业指导和管理而非行政领导。他认为社区矫正的主场应在社区,由社会力量实施,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达到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从而达到帮助这些人适应社会生活的目的。

  张绍彦认为,国家层面应加快发展适应社区矫正需要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从社区矫正制度建立的角度看,政府的扶持和主导是不可缺少的。但从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看,在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下,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社工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才得以实施。”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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