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文晨)“只要我不收房,房屋产生的问题就与我无关,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许多购房者在面对房屋交付问题时都存在这样的误解。近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应在2012年9月底之前向小刘交付房屋。但是小刘自公司书面通知交付之日起至收房最后期限之日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故视为小刘自动接收所购房屋,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小刘承担。2019年,公司向小刘邮寄送达了《再次交房通知书》,再次通知小刘收房并告知未收房的法律后果。2023年6月,小刘购买的房屋卫生间管道漏水,水渗漏至楼下的小吴家。小吴提起诉讼,要求小刘、物业公司、开发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刘购买的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公司提交的快递单、物流信息截图相互对应,且邮寄人员、地址以及邮寄的文件在邮寄单中也进行了列明,小刘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小刘在收到开发公司送达的交房通知书后未按时收房,按约定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行承担责任。小刘购买的房屋内管道漏水给小吴造成的损失,应由小刘承担。小吴未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漏水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小刘赔偿小吴维修费、鉴定费等费用。
法官提醒,维权必须建立在“依法履约”的基础上,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不仅无法规避责任,还可能会从“维权者”变成“责任承担者”。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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