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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交警撞人案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引争议
http://news.hsw.cn 来源:  南方日报  2009-06-30 14:46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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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俊杰颅脑损伤严重,医生称其难以回天。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摄

  南方日报6月30日报道 昨日下午,24岁的曾俊杰躺在中山大学黄埔医院的病床上,鼻里插着多跟管子,主治医生说,“除了大腿严重骨折外,颅脑损伤严重,难以回天”。导致曾俊杰生命垂危的是一场车祸,前日凌晨2时30分,他骑着电动单车途经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被黄埔交警大队一名警察所驾的私家车撞飞。

  可是,原本并不复杂的车祸事故,却因肇事者的身份而疑窦丛生。有律师呼吁,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介入调查办案者是否渎职。

  根据事故现场交警的报告显示,肇事车牌照为粤AG555Y。但是,肇事者事发后已不见踪影。

  “肇事车时速应在100公里左右。”多名目击者判断说。昨日,记者回访现场发现,石华桥附近有施工项目,路段限速标志清楚标明,该路段车辆限速为每小时20-40公里。

  更奇怪的是,在交警提供给家属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上,警方对肇事者姓名、联系方式栏目,均保持空白。

  “这是有意的隐瞒,是严重的违规办案。”曾俊杰的妻子曾丽容说,在记者介入采访前,交警部门给家属的答复是“因为当时肇事者需要去筹钱,没来得及填写肇事者资料”。对于这样的答复,曾俊杰家属表示无法接受。

  在黄埔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文冲派出所高警官承认,肇事司机姓范,系黄埔交警大队在职民警,其所驾驶的车辆系私家车。

  “他们说,早上8时30分左右肇事者才被抽血做酒精检测。简直岂有此理,事故发生都7个小时了,这样的检测还有什么用?”曾俊杰的家属称,在谈判现场,家属仍未见到肇事司机和事故认定报告。参与谈判的广州黄埔交警大队民警没有表态。

  昨日,据曾俊杰家属介绍,他们有10多名老乡分别从老家揭阳赶到广州,但是,无法安顿,他们向警方寻求帮助。随后,警方给了他们6000元现金,表示“先安顿了再说”。

  -警方通报

  撞人交警已被停职调查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昨日向媒体通报发生在6月28日凌晨的一起交通事故初步调查情况。

  经调查,证实驾驶人范×为黄埔交警大队民警,事发当时处于休假期间。目前该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回避的规定,交警支队依法将该宗事故移交给天河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并由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协助调查。同时,交警支队协调医院等有关部门,对伤者进行全力救治。

  该交警支队负责人表示,将会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这宗交通事故。雷辉交宣

  -律师视角

  “交警办案程序有问题”

  “交警办案程序有问题。”昨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呼吁,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调查办案交警是否渎职。

  朱永平说,这起比较严重的车祸事故发生后,现场交警,首先要做的就是“扣车、扣人”。但是,肇事者却很快离开现场,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要么是肇事者逃逸,要么是办案交警主动放行。

  如果是主动放行,那么,办案交警就涉嫌渎职,犯渎职罪。即便肇事者自行离开现场,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上不填肇事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后7小时才进行酒精检测,则是证据比较确凿的涉嫌包庇。对此,朱永平呼吁,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调查相关交警是否渎职,“最好由广州市检察院、黄埔区检察院、黄埔区公安分局多方联合组成调查组”。

  对于肇事者,朱永平认为,他首先应该出现在事故现场,接受刑拘。按照法律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永平还说,这类交通致死的事故,如果在民事赔偿上到位,可以适当减刑。但是,如果肇事者涉嫌逃逸,或者涉嫌主动要求交警放行,则“又将罪加一等”,而如果该交警是酒后驾驶,罪责又将加重。作者:杨昱郑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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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朱羽喆 来源:南方日报  2009-06-3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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