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因为争夺石场权属落败,广东梅县一村官率众冲击法庭。为有效制止混乱局面,有关部门随后对带头闹事的22名村民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7月9日,其中情节严重的数名村民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南方农村报7月25日报道 7月2日,梅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随着法槌落下几声清脆的响声,有关梅县松口镇蓬下村石场归属的争论,总算“有了一个说法”。
由于利益攸关,当天的判决吸引了100多名蓬下村村民旁听。随后,两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民事裁定书》被高声朗读。而根据上述3份法律文书,现任蓬下村委会不但完全丧失了对该村石场的处置权,还需为阻挠石场生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75000多元的赔偿。
不满情绪迅速在旁听村民中蔓延,并旋即演化为一幅暴力场景。有关部门事后通报称:在宣判过程中,“部分群众目无法纪,无视法律尊严,不服法院宣判,冲击法庭,公然谩骂、污辱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扰乱宣判秩序”。
为有效制止混乱局面,有关部门随后对带头闹事的22名村民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7月9日,其中情节严重的数名村民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集体企业秘密改制
公然与政法机关直接交锋,蓬下村民的举动算是一桩奇闻。在历经十几天的情绪冷却后,蓬下村渐渐从焦躁与不安中走出来。
一位被拘村民家属承认,在法庭上,部分人的确情绪失控。不过,村民瞬间膨胀起来的胆量,除了来源于短时间内迅速积聚的怨气与淡薄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糅合与发酵外,更为深层的原因是,相关判决让村里损失了一笔价值1000万元的“大生意”。
一系列纷争指向同一个焦点——蓬下村石场。
据了解,该石场的开采始于1974年。在集体经济时代,由当时的蓬下生产大队负责经营管理。1986年,由于体制下放,石场改为私人承包。1998年1月1日,蓬下村委会(时称蓬下管理区)与本村村民杨某等人签订《石场开采生产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杨某等人成为蓬下村石场新的生产经营者。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0日止。
同时,双方约定,石场应每年上交管理区承包石场开采生产管理费3万元。承包人在承包石场开采生产期间,一切有关石场费用,如矿产资源费、税费、工伤事故及其他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石场所需一切配套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投资建设。
虽然蓬下村委会每年的村级财务,只是通过年终的党员及村小组长联席会议对外公布,但自1998至2008年的10年间,石场属于蓬下村集体资产的共识,在大多数村民的观念中,并未出现丝毫动摇。
2008年4月中旬,一场“划时代”的村民选举在蓬下村展开。经过一番选战,手执蓬下村最高权杖长达25年的原村委会主任杨禄元黯然落选。与此同时,黎昔呈则由一名普通村民,一跃成为这个拥有2000多人的山村的新领军人。
按照1998年签订的承包协议,蓬下村新一届村委会就职之时,杨某等人经营蓬下村石场已经超期近半年。因此,新官上任后的第一把火,自然烧向这家蓬下村规模最大的集体企业。然而,就当蓬下村新村委意欲收回石场并将其“另嫁他人”之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杨某等人拿出原蓬下村村委会与其签订的一份《转制协议书》,以此证明该石场早在6年前就已经与蓬下村委会脱离关系,目前是一家民营企业。
这份签订于2003年7月9日的《转制协议书》显示,蓬下村石场自即日起转为民营企业,终止蓬下村委会与杨某等人于1998年签订的承包合同。转制经营时间为30年,即2003年7月至2033年7月底止。原承包人杨某等“一次性补偿”蓬下村集体20万元,分期还款。《转制协议书》称,转制的目的是支持个体经济发展,发挥个体企业的积极作用。
然而,蓬下村石场转为民营企业,却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只是村两委干部、镇驻村领导及驻村工作组于2003年7月2日召开联席会议之后,作出的“一致决定”。
蓬下村原村委会主任杨禄元称,至其卸任时,杨某等人已经支付了13万元。同时,他认为,蓬下村委会并未对石场进行过任何投资,也不占有其任何股份,更没有尽到过任何管理义务。因此,蓬下村石场自一开始就不是村集体企业。
按照杨禄元的逻辑,石场与蓬下村此前只不过是挂靠关系。其转制经营后,杨某等给予蓬下村委会2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也并不是转制的必要条件,而是缘于杨某与蓬下村原村委会多年合作之后,双方形成的一种“良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