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最高检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相关记录将不可删除或变更,据称此举旨在威慑商业贿赂。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某种意义上说,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跟进,甚至更重要于“行贿档案”查询制度本身。因为,再好的预防腐败措施,如果没有发现问题之后的惩戒,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大可对“黑名单”式的预防制度“一笑了之”。
就当前“黑名单”的产生来源看,依据和来源于法院的生效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行贿犯罪就不会列为被查询的对象。犯罪分子正处于或已接受完毕刑法惩处,即便再查询到“行贿档案”者,这部分人最多承担不能再签订合同的经济风险,却不会影响其正常继续在该行业谋利。可想而知,大量的已经“锈迹斑斑”的市场主体依然在各个社会领域参与市场活动,那些守法经营的从业者将承担多大的市场风险?
因此,笔者以为,应尽快将“行贿黑名单”查询与事后惩戒
“无缝对接”。只有让“黑名单”查询不再是一个孤立的查询系统,让列入“黑名单”者不但因列入而受罚,也让“黑名单”者付出终生代价,才能真正起到惩戒功用。同时,亟待制度设计者确立一整套与查询系统相配套的并行措施。譬如:被列入“黑名单”者是不是应该永远驱逐出该领域市场的问题?是不是单位和法人同等担责?或者说,“黑名单”是不是应该和从业资格完全挂钩?以及明知自身已被列入“黑名单”还依然和其他市场主体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以及随之而来的巨额罚款问题。
实质上,无论设计理念多么先进的查询系统,或者说无论覆盖面多么广泛的查询领域,如果解决不了配套制度,这种制度的威力必将大大弱化,甚至失去原本功效,公众也会丧失参与热情。今年1月份《法制日报》报道,作为“行贿黑名单”制度发起者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面对的却是“查者寥寥”的尴尬现状,就是上述问题的现实反映。
而从国际上一些已经成熟的
“黑名单”及社会诚信系统制度经验来看,普遍配套措施极为严密。近期美国司法部公布,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过去5年内,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获利4650万美元,有6家中国公司在贿赂名单中。国人在慨叹借助外国反腐机构才能反腐的同时,其实也应该意识到并不是外国公司反腐多么积极、多么无私,这种“不可思议”的现象,恰恰源于“黑名单”配套制度的“可怕”与“倒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