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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介入“艾滋女”案 专家吁加强网络监管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中新网   2009-10-2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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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华路地区只有一名男子与闫德利所称男友同名同姓,在某单位做司机,并非在拆迁办工作。

  昨日记者获息,对于“艾滋女闫德利卖淫”案件,河北警方已与北京警方取得联系,关于案件进展程度,警方未予透露。

  此外,当事人闫德利称其前男友杨某某在网络上发贴恶意诽谤。有关人士表示,此事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

  闫德利称其前男友住北京朝阳区光华路附近,身份为某拆迁办工作人员,据知情人透露,光华路地区只有一名与闫德利所称同名同姓者,该人今年25岁,在某单位做司机,并非在拆迁办工作。

  - 对话

  王兆峰: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对话人物】   “鉴定后才立案是个悖论”

  专家称“传播淫秽制品”属于公诉范围,京冀两地警方应及时介入

  关于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艾滋女卖淫”案件,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鉴定后才立案是个悖论

  新京报:此案涉嫌触犯哪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哪些属于自诉,哪些属于公诉?

  王兆峰:如果闫德利所言属实的话,帖子并非她本人所发,首先可以确定原始发帖人涉嫌侮辱罪,这是一种自诉罪名,需要闫德利自己去报案;其次就是涉嫌诽谤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予以立案追究;再一层就是“传播淫秽制品罪”了,这属于公诉,但是这个需要对传播的内容进行鉴定,需要有证据证明散发的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制品,并且数量已达到立案标准。

  还有就是,发帖人公布了279人的电话号码,称这些都是与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的人,涉嫌侵犯了这些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也是自诉案件。

  新京报:但如果警方不立案的话,怎么鉴定是否是淫秽制品?谁来鉴定呢?

  王兆峰:这的确是一个悖论。

  但首先,警方是有直观的判别能力的,如果说公众已经公认为这些图片、照片已经到了不堪入目的地步,警方如果还声称并非“淫秽物品”,不立案调查的话,那肯定就是有问题的。况且,鉴定本身也是个侦查过程,可以先立案,如果立案调查后发现并没非是“淫秽制品”,那可以撤销案件;一旦立案,警方就必须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

  李奋飞:要立案的话就要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没有侦查,怎么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怎么立案?所以说,我们国家的立案程序本身在设置上就是有问题的。将来我国的刑诉法的发展也会在这方面做出调整。

 
 编辑:梁铮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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