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3“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
■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主要问题有: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如对子女抚养问题,对探视时间、地点等未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2.简单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房产和存款,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3.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涉及第三人利益,夫妻如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如果第三人提出异议,还得由双方共同承担。
■专家说法:上海律师吴卫义认为,应对现有的离婚协议书范本和格式进行补充,包括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细节,财产交付方式、户口迁移、违约惩罚方式,以及子女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尽量细化协议内容,使得离婚协议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
焦点
4离婚诉讼打假应引用刑法
■现象:离婚时,一些怨偶为了让对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或者夫妻俩为逃避他人债务,进行 “假离婚”,这类离婚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北京律师杨小林曾代理一起案件: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未果,不久,男方的嫂子状告男方,出示借条称欠200万没还,法庭上男方满口答应还款。等法官调解结案后,女方才知道,家里的200万元已经被丈夫还了 “借款”,不能进行财产分割了……
在杭州,一男子在离婚时为了让妻子承担债务,让别人用伪造的借条告自己,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刑3年,两个“帮忙者”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说法:从虚假诉讼的危害性来看,既损害公权力,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对被侵害人带来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目前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规定不全面,仅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或司法拘留15日了事,不能打击虚假诉讼者的气焰。必要时应引用刑法相关规定,惩戒此类行为。
焦点
5“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
■现象: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最终没有提及配偶权,使用的是“夫妻身份权”的说法。配偶权之所以被关注,是因为其核心内容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多年来,关于配偶权是否该写进婚姻法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息过。
■专家说法:兰州商学院副教授吕春娟认为,现实生活中,婚外情极大地伤害了配偶一方,应该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在导致婚姻破裂的诸多因素中,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对另一方伤害是最大的。第三者和“出轨”一方的行为已对另一方构成了侵权。婚姻法应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配偶权的核心,并使其提升到法律层面。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若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对方同居,使得其婚姻关系破裂,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有过错一方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龙翼飞教授则认为,虽无配偶权之名,却有配偶权之实,并不需专门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
焦点
6同性婚姻有多大的可能性
■现象:北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目前,在中国3000多万的同性恋人群中,至少有八成迫于传统和社会压力,已经或即将进入与异性建立的婚姻。2008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一起同性恋者的抚养费纠纷案,法官表示,同性恋者敢于公开站出来争取权益,折射了社会的宽容。
2000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在婚姻法修改时提出同性婚姻的问题。在国外,荷兰是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法、德等国则采用“生活伴侣”等法规,来使同性恋者同居合法化。
■专家看法:马忆南认为,就同性结合关系而言,对其加以保护,违背的是大多数人的“看法”,保护的却是对少数人而言极为重要的权利。
在中国,当务之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性恋者,使他们能离开边缘角落生活在阳光下,中国不可能直接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就立法而言,可能也要像西方一样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同居伴侣法之类的法律,赋予同居者部分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其次才可能是接受同性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