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刘兢)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市、县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各市、县要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
对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市、县政府,省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县,省财政将通过结算予以相应扣减。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