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名被告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蒋家田(右二)一审被判处死刑。
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7日电(记者王研)7日,昆明市中院对以蒋家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41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蒋家田、杨菊芬、杨国应、谢明祥被判处死刑,李文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涉及贩卖毒品、强迫交易等42起严重刑事犯罪。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蒋家田、杨菊芬、杨国应、谢明祥、蒋满英、蒋太来通过贩卖、运输毒品,聚敛了大量资金。蒋家田又将毒品犯罪所得投入到茶室、旅社、饭店、货运部等经济实体,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被告人蒋家田为首,以邓建华、熊绍文、朱良民、杨菊芬等人为积极参加者,曹金伟、邓杰、李红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较紧密,人员众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和固定成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分工,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进行贩卖、运输毒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出售假币、持有假币、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昆明中院认为,以被告人蒋家田为首的犯罪集团人数众多,而且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其各个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分工配合,组织体系较为严密,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该案犯罪集团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组织性、暴力性等行为特征。本案犯罪集团以蒋家田为首,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组织了不同形式的犯罪,形成了在一定区域内,以及在非法行业内的社会影响。以被告人熊绍文为首的团伙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行为,并表现出开始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的特点,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
综上,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蒋家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并应承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的刑事责任。其余人员应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出售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诈骗罪等分别定罪量刑。
据此,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家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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