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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出售官员个人信息资料获罪成全国首例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广州日报  2010-01-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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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位地方领导干部

  被假冒遭骗83万

  2008年9月6日,冒充佛山市纪委书记,以嫖娼被抓要交罚款为名,骗取其亲友5000元

  2008年12月14日,冒充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消防中队队长,骗得其亲友8万元

  2008年12月17日,冒充广州市萝岗区政府一名领导,骗得其亲友1.5万元

  2008年12月25日,冒充恩平市委书记骗得其亲友18万元

  2008年12月28日,冒充佛山市纪委书记,骗取其亲友5万元

  2009年2月2日,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骗取其亲友5万元

  2009年2月19日,冒充东莞市麻涌镇委书记,骗取其亲友53万元

  新闻资料

  新增侵犯个人信息罪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就是立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条文。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该规定于同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没有身份证明也可拿到通话清单,打印一份100元

  通讯公司“内鬼”出卖手机号

  在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中,不难发现三个重要环节——信息源头、搜索引擎、调查机构。而据调查,部分个人信息的泄露已被证实来源于通讯公司的“内鬼”;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并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承担辨别义务,但侦探调查机构则由于法律并不承认,而游走于法律边缘“地下”活动。

  有专家则提出,由于法律的空白导致没有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进而滋生了大量的违法犯罪现象,是不是可以考虑将他们阳光化规范管理呢?

  涉案调查公司依然在运作

  信息的最初来源在哪里?由于本案被告人周建平称其也是从两个网友处拿到的信息,而上述两人目前均另案处理,故源头无法得知。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华探调查有限公司”的网站依然正常开通,经营业务范围囊括了商业调查、婚姻调查、重婚调查取证、行踪监控与反跟踪、网络通讯密码破译、通讯资料查询的多项服务。记者拨通了其公布的“400”电话,在电话中一名男子告诉记者,想弄通话记录没问题,随后便与记者谈价钱,而当记者质问其资料来源时,他反问到,“觉得不可靠还找我干什么”,随后挂断了电话。通讯公司“内鬼”提供信息

  而记者昨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2009年2月19日,冒充东莞市麻涌镇镇委书记,骗取其亲友53万元一案中,诈骗团伙所使用的某镇委书记的通话记录,是由互联网从犯罪嫌疑人刘某丰、焦某阳、郑某红手中购买的,而郑某红正是深圳某通讯公司派驻东莞工作员工,他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客户通话记录后以每份100元卖给焦某阳;焦某阳再以每份250元卖给刘某丰;刘某丰再以更高价出卖给他人牟利。

  省检察院的人士也表示,确实有案件显示,通讯公司内部存在“内鬼”,是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源头,司法机关将可以通过“两高”刚刚确定的两个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从源头上遏制电话诈骗犯罪。

  对话

  “从通讯公司内部弄的”

  昨日,记者在搜索引擎上找到一家提供个人信息的侦探公司,并在QQ上与其对话,对方明确告诉记者通话记录是从通讯公司弄来的。

  这家侦探公司在广告中写到,“没有身份证明,没有密码,我们专业为你打印电话清单,公司专业提供全国移动联通手机短信查询、手机通话短信查询”。

  记者:能查通话记录么?

  调查公司:可以。

  记者:你们是每个通话都能查出来还是只是一部分啊?

  调查公司:全部。

  记者:从通讯公司内部弄的?

  调查公司:嗯。

  记者:内部怎么弄?

  调查公司:机房里的人……

  个人信息泄露三个环节

  中介从业人员可泄密

  日常生活中,有些调查公司、侦探公司采用跟踪、盯梢、入户访问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些电信、保险、房地产中介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碍于情面向朋友透露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警告说,这些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能涉嫌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应该引起注意。而有些用人单位在收到简历后随意丢弃或者任意的公开公布,严重者也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徐教授认为,只要是公民没有公开、不愿公开或者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加以保密的均属于个人信息,其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公民的年龄、职业、住址、电话号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奖惩记录等一切和公民身份和生活相关的信息。

  据徐松林教授介绍,尤其对于一些单位将本机构人员信息公布于网站上,一些经营信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搜索上述信息并整理出售的是否应该入罪,法律规定不明确。

  而对于“非法获取”是否应以购买者“明知或应知”提供者信息来源不正当性?他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安全全方位进行保护,而当前亟待两高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4

  搜索引擎作传播中介

  犯罪的各个环节都是搜索引擎在起中介作用,在网上也确实能搜到大量的非法侦探广告,那么搜索引擎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是否应该加强对搜索引擎进行监管呢?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表示,搜索引擎的目的只是把互联网上的信息最全面地提供给大家,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网站,譬如一些色情网站要进行屏蔽外。毕竟搜索引擎不是法官,搜索引擎只是一个信息发布者,它没有辨别信息真伪的义务,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站仍能被搜索引擎搜索到,从法律角度来讲,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他同时认为,我国在互联网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国家应尽快立法,使各部门有法可依。

  私人侦探机构非法存在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这也是有关私人侦探调查机构惟一能查到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目前在中国没有任何一部公开的法律禁止或允许私人侦探的存在。

  当前社会上的调查机构主要有两种,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少部分是通过工商注册的,但登记的业务范围并不包含私人侦探业务,而是在写着“信息咨询”等,实际上做的都是婚外恋调查、债务调查、商务调查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认为,私人侦探在社会上已非常普遍了,虽然其手段有很多不合法的地方,但也不要因为其不合法就一棍子将其打死,“法律不规范它,它肯定就滥长,就会有违法行为而得不到及时的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难以保障,所以首先要对私家侦探业给予规范。”

  他认为,从长远来说,私人侦探业将会获得合法地位,迟早要阳光起来的,它和律师一样将获得规范管理,也将执证上岗。

 
 编辑:梁铮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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